一名女子因为发热、喉痛去卫生室打针,结果打针后发现右手肿了,最终造成右上肢坏死性筋膜炎被截肢,该女子将卫生室告上了法院。
昨日,记者了解到两级法院经过审理,二审判决卫生室对女患者截肢后果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赔偿患者各项费用五十余万元。
因发热咽痛在卫生室扎了一针
年7月19日下午,家住沈阳于洪区的陈桂枝(化名)因发烧、喉痛,来到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下属一乡村卫生室进行就诊,卫生室为陈桂枝进行静脉注射,注射单中记载当日注射的药品为克林霉素、地塞米松、病毒唑(利巴韦林)。
注射后,陈桂枝的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出现了右手肿痛的症状,第二天陈桂枝一早再次来到卫生室要求继续治疗,卫生室查看病情医院就诊。
此后,陈桂枝先后到医院、中国医院进行就诊。年7月21日至年9月2日期间,陈桂枝在中国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上肢软组织感染(坏死性筋膜炎);骨筋膜室综合症;右上肢广泛坏死。
感染截肢后她状告卫生室
从发热、咽喉肿痛在诊室注射一针到在中国医院确诊右上肢坏死必须手术,时隔一个多月,陈桂枝在出现感染性休克、急性肾功能不全情况下,最终不得不进行了右上肢截肢手术。
陈桂枝住院43天,共花费医药费.17元。年7月19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下属乡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陈桂枝右上肢截肢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类型建议轻微至次要之间为宜。年8月17日,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桂枝右上肢截肢术后评定为五级伤残。陈桂枝为上述鉴定支付鉴定费元。
法院判决卫生室赔偿五十多万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卫生室应否对陈桂枝截肢造成伤残的情况负有责任;如卫生室负有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分担。
本案中,陈桂枝的损害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卫生室对陈桂枝的诊疗行为与其右上肢截肢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陈桂枝发生的合理费用卫生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比例,根据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卫生室对陈桂枝诊疗行为类型建议轻微至次要之间,故一审法院确定卫生室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
关于精神抚慰金,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对陈桂枝主张的元予以支持。综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下属乡村卫生室应赔偿陈桂枝.64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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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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