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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事件回顾年7月,景天成入职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国际”),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表示如公司成功为其办理落户北京手续,保证在公司服务至少十年。否则,愿放弃北京户口,将户口迁至宜昌。
年年中,景天成向葛洲坝国际申请辞职。8月,葛洲坝国际户籍员携带相关手续所需资料,来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阜外大街派出所(以下简称“阜外派出所”),为其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随后,景天成的户口落在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年2月,景天成对葛洲坝国际和阜外派出所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其户口迁出的损失。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生效二审判决书显示:该案件于年7月一审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景天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议书、申请书、授权委托上述判决书显示,景天成研究生毕业后于年7月到葛洲坝国际工作,并于年7月28日作为乙方与葛洲坝国际作为甲方签订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违约责任第(二)项约定,如甲方成功为乙方办理落户北京的手续,双方一致同意:1.如乙方未按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申请,乙方同意甲方将其户口迁至宜昌集体户,以腾出甲方北京户口指标。如果乙方希望将其户籍由宜昌迁往同意其户籍迁入的市(县),甲方予以配合。
景天成于当日向葛洲坝国际亲笔书写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景天成,希望长期在北京工作,申请公司给予北京户口指标,将我的户口落在北京。如公司成功为我办理落户北京手续,我承诺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在公司服务至少十年。如违反此承诺,我愿放弃北京户口,将户口迁至宜昌。本申请书是本人就办理落户北京事宜所做出的唯一有效意思表示,如有任何文件与本申请书矛盾或者有歧义,矛盾或歧义之处以本申请书为准。”
同日,他与葛洲坝国际指定的户口管理专员卢某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本人景天成,因故无法自己前来办理户口迁移事宜,现全权授权委托我公司卢某为本人办理户口迁移相关事宜。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订的相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受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案件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
1、景天成认为:
阜外派出所合谋串通葛洲坝国际,滥用职权,不经合法程序,违法强迁其北京户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等强制性法律的规定。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阜外派出所未经景天成签字授权同意、不经合法程序,合谋串通第三方,单方面强制将景天成的北京户口注销并迁出北京的行为违法,此外,责令阜外派出所迁回景天成的北京户口。
2、阜外派出所辩称:
年8月14日,葛洲坝国际户籍员卢某到该所办理其公司职工景天成的户口迁移手续,向该所出具了单位申请办理景天成户口迁移的函、景天成本人户籍卡、委托书、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景天成本人和委托人卢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该所查验卢某提交的证件证明,符合迁往市外户口登记规范,按规定办理了景天成的户口迁移手续。
阜外派出所表示,该所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内容正确,景天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3、葛洲坝国际方面则述称:
该公司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隐瞒户口迁出事宜。景天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授权委托书》,该公司未施加胁迫行为,同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争议焦点《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阜外派出所经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授权委托的一般要件,对此予以认可并无不当。
景天成年与葛洲坝国际签订协议书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约定履职相关事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自愿行为,应基于合同自治原则及契约精神予以共同遵守并积极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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